一、依本府民政局115年1月6日北市民宗字第1156008298號函暨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旨揭收支報告表,請參照收支報告表(範例)造報,倘貴寺廟有近10年(105至114年)半年度收支報告表尚未報核,請一併儘速報核(如無法報核請貴寺廟提出說明,將由本所輔導報核最近一期收支報告表)。
一、依本府民政局115年1月6日北市民宗字第1156008298號函暨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旨揭收支報告表,請參照收支報告表(範例)造報,倘貴寺廟有近10年(105至114年)半年度收支報告表尚未報核,請一併儘速報核(如無法報核請貴寺廟提出說明,將由本所輔導報核最近一期收支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