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宗教(祠)財團法人於114年5月31日前申報113年度決算案

一、依本府民政局114年1月3日北市民宗字第1146008074號函、民法、財團法人法暨本府審查本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督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貴宗教(祠)財團法人參照「臺北市宗教(祠)財團法人各申請案件自我檢覈表」、「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業務執行(工作報告)書」、「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造報114年度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