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貴宗教(祠)財團法人應於113年1月31日前申報113年度預算案

申報年度預算案應備表件如下,除第(一)項為1份外,餘均為正本(即加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式)各一式3份:

(一)申請書及臺北市宗教(祠)財團法人各類申請案件自我檢覈表(財團法人預算備查)。

(二)相關董(監)事會會議紀錄(須有議決年度經費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之討論提案)。

(三)113年度經費預算表。

(四)113年度工作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