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募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數名
一、依據「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辦理。 二、工作相關說明: (一)申請資格:具臺北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輔導人口資格,年滿16歲以上未滿65歲(若未滿18歲須有法定代理人雙方或監護人同意並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能勝任工作內容,且家戶人口中無人擔任本市以工代賑臨時工。 (二)工作能力條件:具基本電腦文書軟體及中英輸入法操作能力、良好溝通能力及工作態度。 (三)工作地點:本所及市府各局處單位。 (四)工作內容:本所社會課申請案件之櫃檯受理服務、資料建檔、檔案整理、各局處單位公文遞送、電話接聽及文書檔案整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每日4小時,每月最多22日。 (六)工作期限:未滿35歲者累計最長12個月、35歲以上未滿55歲者累計最長36個月,並依規定須每年度重新申請及審核資格。 (八)工資福利:每日工作金最多新臺幣(下同)704元(=176元*4小時),核實發給,若當月無缺工情形,另有工作獎勵金2,000元,並依規定投保勞保(第1級月投保薪資)、健保及向國稅局申報個人年度工作所得。 (九)工作關係屬性:僅屬公法救助關係,無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適用,亦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十)應備文件: 三、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所:02-27239777轉407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