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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業保儀公」申報派下會員繼承變動案、會份權移轉及不動產清冊變更等件徵求異議。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信文字第114600542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四

 

主旨:公告「公業保儀公」(神明會性質)申報派下會員周和承、謝慶和、徐禎祥等3人死亡繼承變動案、林宗漢會份權改由其弟林宗哲承續、及不動產清冊變更等件徵求異議。

 

依據:依「公業保儀公」申報人林于超先生114年3月12日申請書暨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30日,自114年3月24日起至114年4月22日止。

 

二、本公告之附件資料僅供閱覽,禁止影印、攝影或抄錄。


三、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請所為之代為公告,其內容如有不實者,應由申報人負全責。

 

四、茲將「公業保儀公」會員名冊、派下會員全員系統表、繼承變動部分會員名冊及及會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件(影本)陳列於後,並於本所及臺北市信義區中行里辦公處公布欄張貼公告,陳列旨揭附件,以供權利關係人閱覽,並於本所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五、本次「公業保儀公」派下會員繼承變動案計有周和承、謝慶和、徐禎祥等3人死亡繼承變動案、林宗漢會份權改由其弟林宗哲承續、不動產清冊變更,其變動存有特殊事項有揭示敘明之必要,爰一併公告徵求異議。

   (一)周和承(編號03):周和承於109年死亡,由其長子周林逸繼承之。

   (二)謝慶和(編號11):謝慶和於105年死亡,由其長子謝政權繼承之。

   (三)徐禎祥(編號19):

       1、徐禎祥於80年死亡,無男性子嗣,按規約依序由三女徐敏子繼承之。

       2、徐禎祥三女徐敏子於113年死亡,由其長子王志文繼承之。

       3、徐禎祥之六女徐孟霞(原名徐孟子)於104年死亡,早於徐禎祥三女徐敏子113年死亡,且按規約繼承順序,六女徐孟霞在後,故無繼承資格。

   (四)林宗漢(編號18):

       1、林宗漢原於101年10月1日繼承為會員,107年3月5日時林宗漢自具切結書表明無意繼續「公業保儀公」會份權。

       2、林宗漢之會份權經其二弟林宗儒及三弟林宗哲依「公業保儀公」規約第7條規定,共同推舉三弟林宗哲代表承續林宗漢。

   (五)「公業保儀公不動產清冊」中之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一小段土地地號0683-0000地號經本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於113年11月13日北市信文字第11360218163號公告臺北市信義區「公業保儀公」(神明會性質)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清冊,公告期間無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

 

六、凡與本公告事項有關之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提供異議、並依下列規定處理其異議:

   (一)內政部97年10月6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852號函規定:「神明會土地清理、會員或信徒名冊、土地清冊變動公告後如涉及土地權利之異議,準用地籍清理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如異議內容涉及會員身分權利部分,非屬土地權利爭執,宜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處理。」

   (二)地籍清理條例第9條(調處):「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則由本所依申報人之申請(調處結果、法院確定判決)發給更正後之繼承變動部分會員名冊及會員系統表、會員名冊、派下會員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件。嗣後如有任何枝節或財產糾紛發生,係屬私權範圍,應由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裁判,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一)地籍清理條例第10條(辦理登記之時機):「申請登記事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依其結果辦理登記。」

   (二)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驗印後,有變動或誤列者之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

關係人得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但因繼承而變動者,免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9條規定辦理。」

 

一、公告期間:30日(自114年3月24日至114年4月22日)

二、公告事項:請見附件及本所或本區中行里辦公處公佈欄。

三、承辦人謝小姐,聯絡電話電話27239777#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