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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案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規定申報113年度上半年收支報告表

一、依本府民政局113年7月19日北市民宗字第1136020391號函暨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收支報告表,請參照收支報告表(範例)造報,倘貴寺廟有近10年(104至113年上半年度)半年度收支報告表尚未報核,請一併儘速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