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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依行政體制區分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3個層級,而本市目前建構完成之災害防救體系係以「災害防救法」、「本市災害防救規則」、「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令為基礎,基於實際運作需要,乃將本市災害防救體系,依行政體制規劃為「市」及「區」2個層級。 本府自89年與國科會合作推動防救災合作計畫,成立「臺北市防災計畫辦公室」,負責災害潛勢分析、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應用。 91年依災害防救法設置「本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統籌、規劃、督導、考核、整合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之相關事項,係全國地方政府率先成立之災害防救專責單位。 惟盱衡美日等先進國家為強化災害防救體制,相繼完成「政府組織再造」工程,本府為因應各國災害防救體制趨勢及本府防救災工作需求,結合本府組織再造及災害防救專責機構之建置,推動成立隸屬府層級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俾達成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建全方位防救災政策落實,進而提昇防救災效能,案經100年11月8日市政會議通過,設置「災害防救辦公室」,本府並於100年12月1日發布。 為使災害防救運作更加順暢,分別設置有下列災害防救組織:


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並自104年度起,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其中3月召開重點以檢討 上年度工作事項為主, 12月份以提報下年度施政計畫為主,另2次為結合本市動員準備 業務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召開, 參加單位與人員為各任務編組單位首長、 各區公所首長、民間機構(或團體)、軍方及專家學者。


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本府特依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成立「災害防 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並聘請府外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學者擔任本會颱洪組、地震組、公安組、 體系組、資訊組及醫衛組之委員,執行關於本 市災害防救政策、措施之建議及科技研發、成果應用之諮詢等事項。


災害應變中心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即依「本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成立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行政區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緊急應變小組

當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本府各防救災相關局、處、 會應同時於機關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處理災害防救應變事項及執行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之任務。


前進指揮所

當本市發生重大災害時(廣域災害或單一點位),為加速災害現場搶救作業,經消防局評估後於災害現場設置「廣域救災支援集結據點」或「前進指揮所」,並通報各功能編組進駐,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副指揮官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綜理災害現場指揮協調、救災應變等全般事宜。

 

現場指揮站

當災害規模未達前述「前進指揮所」設置條件時,災害業 務主管機關或區公所應依平時災害處理程序,視救災需求設立現場指揮站。


重建推動委員會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本府視災害規模及需要,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重建推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