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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立案寺廟依監督寺廟條例規定申報113年度下半年收支報告表

一、依本府民政局114年1月10日北市民宗字第1146008580號函暨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收支報告表,請參照收支報告表(範例)造報,倘貴寺廟有近10年(104至113年)半年度收支報告表尚未報核,請一併儘速報核(如無法報核請貴寺廟提出說明,將由本所輔導報核最近一期收支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