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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情形,請落實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一、有鑑於農藥僅供農用,為落實除草劑之管理,避免違規使用,有使用除草劑者,務必遵守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二、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請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三、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